近年来,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剧本杀”,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正版“剧本杀”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网络上出现了盗版、盗卖“剧本杀”的情况。近日,武侯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案件争议标的物就是“剧本杀”作品,我们来了解一下。
因被诉侵权链接已下架,且经某平台核实被诉侵权店铺已转让,故法院对某文化传播公司关于判令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某经营部的行为并未侵害某文化传播公司著作权中人身权,且某文化传播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经营部侵权行为对其著作权中人身权造成的影响,故法院对该诉请亦不予支持。
1.“剧本杀”核心要素是剧本、其作品的内容分散不影响整体性表达,应将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3.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的快速发展,对于剧本娱乐的管理持续加强,在创作和经营中,应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文字根据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文章《盗卖他人“剧本杀”构成侵权被判罚》内容整理,图片来源于网络)
信息来源:文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