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中分析了哪些主体是作者,哪些主体享有著作权,具体享有哪些著作权,其中还讲到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著作权是创作作者的智慧成果,是其独特思想的有形表达,应当予以保护,但也需避免著作权利人无限扩大权利而限制著作权、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公共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和创作的空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著作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本期开始将对该限制条款逐一解读。 由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是为了“个人”,且不得侵害“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公司发布内容在其公众号里目的是为了通过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的方式,获得更多关注和流量,而不是为了个人。在该著作权被传播的过程里,势必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等合法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利人明确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下载、转载等声明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抗辩理由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若B公司是非盈利机构,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如前所述,若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以及“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该条并非以实施主体是否是盈利或非盈利的机构为条件,因此即使是公立医院、学校、非盈利机构使用未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均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如前所述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被告虽抗辩主张其系合理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但却不能对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事实,并不影响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在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未尽合理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因此,建议对想要转载的内容进行前期审查,审慎转载。若的确需要转载,可以先确认是否是原创作品,或向发布人确认作品权属,若是原创作品或得到授权转载的作品,再进行转载,以减少侵权风险。 另一种常见的情形发生在ISP平台,大量ISP平台在与用户协议中往往明确其向用户提供的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并要求用户不得利用平台的存储空间上传或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内容。然而当发生著作权利人向平台主张停止侵权与承担侵权责任时,平台以该条抗辩理由是否会被支持呢?在(2021)京0491民初19825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其上传行为已落入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故网络用户上传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对平台所提的合理使用的抗辩不予支持。对于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或帮助侵权的认定以及风险防范,将专门做一期进行分析。敬请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裘路律师 简 介 杭州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委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任第十届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律协文化产业专业委员会委员、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中院调解员、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六届安防智库专家、浙江省第三方机构风评从业人员、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检查云平台志愿者、杭州市营商环境“体验官”、杭州民进市委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杭州民进法律专家服务团副团长、民进杭州市综合一支部主任、社法委副主任、五联所青工委主任等职务。曾先后获得2019年度杭州律师新星奖、市律协行业管理工作的嘉奖、市律协优秀团干部、市律协优秀通讯员、五联所优秀律师、杭州民进法律专家、民进杭州市委会优秀会员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