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A公司是A’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A’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A’著作权的行为。2018年3月19日,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X管家”(微信号:×××)中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5张,A’已将上述作品展示在其网站上。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作品未经A’和原告A许可和授权,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A公司因此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侵权图片,同时关闭涉案微信公众号“X管家”(微信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五案共计50000元;3.被告承担五案全部诉讼费用。
B公司在庭审中答辩认为:1.A及A’不是5幅图片的著作权人;2.B使用的图片时从X图网上下载,有合法来源;3.公众号并未营利。
一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是指:
创作作品的公民。
职务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合作作品,参加合作创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也就是说作品的创作人以及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二
作者享有哪些权利?
作者享有两项权益:著作人身权益和著作财产权益。
人身权益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上述四项人身权益,除发表权外,保护期为长期。
财产权益包括: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平衡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益,上述十三项权益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法律有限制,具体为:
1
作者为公民的,发表权、上述十三项权益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上述十三项权益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上述十三项权益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基于作者享有的上述权益,作者有权禁止以下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回到本案
(一)A公司并非5幅作品的权利人,而是作品权利人A’公司通过合同许可的方式将作品的财产性权益许可给A公司,并授权A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A’公司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A’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所以A公司才能作为起诉的主体,也就是原告,向法院起诉B公司。
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A公司提供的授权材料,认定A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注意
1
对于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不适用中国法律体系的国家或地区内的主体要提起诉讼,部分证据需要通过公证认证程序,在诉讼中才能被中国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务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主要指:
(1)主体信息;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
(5)人身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离婚证明、子女出生声明、监护协议、遗嘱等);
(6)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2
合同许可的方式非常灵活,但根据许可范围不同,主要包括三种: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以及普通许可。区别主要在于: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内,著作权可以被谁使用。独占许可的使用权人仅为被许可人一人,非独占许可的使用权人仅为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即著作权权利人),普通许可则更为广泛,包括被许可人、许可人,以及许可人想要许可的任何一方主体。所以,对于被许可人而言,三种许可方式中独占许可是最理想的,但也是成本最高的。
3
衍生学习:
(1)境外主体在中国境内自主提起诉讼,在立案或网上立案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应当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证明文件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
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应当提交我国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普通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工作签证、常居证等证明其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合法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材料。
(2)境外主体若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案件,委托手续该如何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授权委托材料包括: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B在诉讼中提出其使用的作品有合法来源,合法来源该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该条,若B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使用的图片有合法来源的,虽然仍然仍然属于著作权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提供侵权作品的侵权方来承担。所以合法来源的认定对于“使用却不知侵权”的一方而言尤为重要。
1
判断著作权合法性来源,人民法院往往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判定。对于真实性,例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宁波大红鹰学院发表在《人民法院报 》2018年11月01日 第六版中针对浙江义乌法院判决咏声公司诉珂艳公司、佰尚辰公司侵害著作权案的评析:销售者提供的加盖买卖双方公章的合同,这类合同明确载明了销售者及供货单位,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对于仅简单记载商品的销货单、送货单,在结合发票或付款凭据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效力。在浙江义乌法院判决咏声公司诉珂艳公司、佰尚辰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被告珂艳公司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提供的证据却并未载明具体的供货商,对该证据可不予认定;而被告佰尚辰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网店交易快照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珂艳公司,由于交易快照在形成后无法人为修改且可以通过连接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当庭核对,此类证据的真实性在审查后应当得到确认。而对于合法性,一般可以理解为证据的来源合法,没有被篡改或伪造。最后对于关联性,例如在真实性中提到的加盖双方公章的买卖合同,若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与被诉侵权作品不一致,那对其关联性就有很大影响。此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化导向,对于侵权人是否知情或是否善意,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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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B公司提出其使用的是X图网上下载的图片,已经向X图网支付了会员费用,因此是支付了合理对价的。经过法院核实,X图网在图片底部及下载页面处载明“X图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XXXXX”“X图网所有作品均作学习、交流之用,如需商用,请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并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非法使用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因此,X图网并不是该5幅图片的真正著作权人或权利人,即便B公司支付了会员费用,但仍构成侵权,同时因不符合合法来源,因此仍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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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学习
除了合法来源外,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益还受到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B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回到本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使用涉案作品虽不具有合法来源,但其作为X图网的会员,从该网站上下载使用涉案作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小,本院在判赔金额时将予以充分考虑。鉴于A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B因侵权所获之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类型、知名度大小、B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B赔偿A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每案400元,五案合计2000元。(本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44885-44889号,判决书作出于2020年在深圳福田,赔偿金额仅供参考)
裘路律师
简 介
杭州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委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任第十届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律协文化产业专业委员会委员、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中院调解员、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六届安防智库专家、浙江省第三方机构风评从业人员、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检查云平台志愿者、杭州市营商环境“体验官”、杭州民进市委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杭州民进法律专家服务团副团长、民进杭州市综合一支部主任、社法委副主任、五联所青工委主任等职务。曾先后获得2019年度杭州律师新星奖、市律协行业管理工作的嘉奖、市律协优秀团干部、市律协优秀通讯员、五联所优秀律师、杭州民进法律专家、民进杭州市委会优秀会员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