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纳培训费,参与被告组织的培训,被告在收取培训费用后,为原告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口头协议有效,培训合同关系成立。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符合约定解除事由而解除合同;
(2)因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了约定/协商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目的是限制随意解除合同,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合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定解除权的立法考量的重点是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如果尽管对方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但合同目的仍然能够实现,则不一定必然触发法定解除权。
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闭馆通知,明确表示其开设的培训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闭馆,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原告接受被告培训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该情形符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二)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原、被告间培训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有时间要求,避免权利人“在权利上睡觉”,即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在565条中针对各种方式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明确解除合同的时间,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培训费。
原告主张其在接到被告发出的闭馆通知后即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的培训费用,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将原告口头协商日认定为合同解除日。但经人民法院调查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1月11日明确表示其已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根据《民法典》565条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到达被告,故应认定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22年11月1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未消费的课程对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对尚未履行的课程终止履行,并通过返还课程款来补救,符合56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关于要求被告返还未消费的课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