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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字号【

 

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杭州市文联),英文全称是“Hangzhou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HFLA”。

第二条 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杭州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市级文学艺术家协会,区、县(市)文联,行业(企业)文联以及其他市级文艺类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杭州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杭州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和“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省会城市的使命、任务和担当;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着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伟大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红船精神和浙江精神;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繁荣发展杭州文艺事业,打造新时代杭州文艺高地,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高水平打造“数智杭州·宜居天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文艺界的磅礴力量。

第四条  杭州市文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杭州市文联是浙江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杭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对各直属市级文艺家协会负有管理职责,依法依章程指导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七条  杭州市文联在中共杭州市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书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改革创新、数智赋能,改进工作机制、方法手段和工作作风,成为文艺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杭州市文联通过组织学习、采风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评奖展演、文艺批评、权益保护、宣传推介、对外交流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杭州市文联坚持正确导向,倡导德艺双馨,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引导文艺工作者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发现、培养、引进、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不断壮大文艺队伍。

第十条  杭州市文联鼓励和支持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文艺创作。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在文艺创作中努力反映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十一条  杭州市文联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扶持重点文艺评论力量,发挥文艺评论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积极作用,办好文艺批评刊物和网站,及时反映文艺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坚持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褒优贬劣,激浊扬清。

第十二条  杭州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杭州市文联积极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杭州市文联积极延伸工作手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组织方式,发挥好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行业(企业)文化活动,壮大行业(企业)文联队伍;推动区、县(市)文联组织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文联组织。

第十五条  杭州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承接适合文联组织承担的社会治理服务职能,代表文艺工作者参与公共事务。

第十六条  杭州市文联加强同中国文联、浙江省文联和各地文联的联系与交往,特别是副省级城市以及长三角地区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杭州市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积极推动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扩大中华文化与杭州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杭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全市性文学艺术家协会,杭州市所属区、县(市)文联,行业和企业文联及其他市级文艺类行业组织,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适时吸收扩大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和中青年文艺人才,吸收符合条件的文艺家入会,加强对文艺“两新”的团结引领和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杭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单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本会有关法律权益保护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部署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长期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可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杭州市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杭州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杭州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杭州市文联特邀产生。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和审查杭州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杭州市文联的重要事项;修改杭州市文联章程;选举杭州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执行杭州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和审查杭州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动议,可适时召集召开全委会。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委员,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由该团体会员推举其继任人接任,报杭州市文联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组成主席团。杭州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杭州市文联主席团推举产生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文联视需要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秘书处成员、委员会委员和荣誉职务,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杭州市文联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确认。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文联经费的来源: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文联经费用于:保障本会正常运转;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文联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团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杭州市文联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团体会员中进行分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变相分配。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文联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杭州市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1年6月25日杭州市文联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