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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字号【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裘路

为了维护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新时代文联组织自律维权职能,杭州文艺界加大普法宣传,推出“普法课堂”专栏,由市文联文艺工作法律志愿服务团供稿。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专业的法律知识!


今天让我们来学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案例前情回顾】被告B公司闭馆的原因之一为“场馆费用过高,场馆长期属于亏损状态”,回顾案情案件发生在2021年7月24日国家发布双减“意见”的特殊时期。若今后发生类似B公司这样因受政策影响无力承担租金,而出租方C公司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要求B公司支付租金及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下,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又该如何承担因此给出租方带来的损失?



1作为违约一方的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尽管该条对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是违约方并没有做限制,但是,若违约方有权随意解除合同不利于对守约方的权利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据此,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B公司作为违约方,但在满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48条规定,对于B公司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但B公司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存在政策影响情况下,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应当了解这个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的定义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对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回到B公司与出租方C公司的租赁关系。政府在2021年印发的限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政策性文件事实上为2018年《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的落实及延续,并非B公司在2020年签订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那么B公司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若构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若B公司的教学经营范围在“双减”政策实施范围内,且不能根据地方改革政策进行转型,无法根据原范围继续经营,B公司租赁C公司的房产进行培训的目的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B公司与C公司可以对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变更或解除,以减少双方各自损失。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结合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约定、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对B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一个合理的认定和判决。例如,(2022)浙0381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法院经调查认为承租方确实经营受政策影响,且已注销登记、停止办学,而出租方始终不同意解除,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鉴于出租方无明显违约恶意,故其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但租赁合同租期为八年,而承租方仅履行了三年,势必对出租方产生损失,一审法院未支持出租方的违约金请求,但酌情判令承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2)若B公司的教学经营范围在“双减”政策实施范围外,以“双减”政策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则存在恶意,情势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B公司物权以此解除合同,同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例如,(2022)浙10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经调查认为承租方的营业执照上载明其经营范围并不仅限于教育培训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租赁案涉房屋用途不仅限于教学、培训;承租方有权根据相关业务需要进行转租,不符合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规定,对于承租方请求解除合同以及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若B公司的教学经营范围仅部分在“双减”政策实施的部分范围内,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例如,若B公司持有的经营许可仍具备一定商业价值,其可在政策范围外继续合法经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B公司也无明显不公,那么B公司可以与C公司协商缩短租赁期限,减少租金,转租等变更合同的方式减少损失,但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除或减少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不会完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裘路律师

简  介

杭州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委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任第十届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律协文化产业专业委员会委员、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中院调解员、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六届安防智库专家、浙江省第三方机构风评从业人员、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检查云平台志愿者、杭州市营商环境“体验官”、杭州民进市委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杭州民进法律专家服务团副团长、民进杭州市综合一支部主任、社法委副主任、五联所青工委主任等职务。曾先后获得2019年度杭州律师新星奖、市律协行业管理工作的嘉奖、市律协优秀团干部、市律协优秀通讯员、五联所优秀律师、杭州民进法律专家、民进杭州市委会优秀会员等荣誉称号。